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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农药熏蒸粮食致邻居两幼子身亡

男子农药熏蒸粮食致邻居两幼子身亡

“这是黑心商家,必须严惩!”山东枣庄,商家为了给粮食杀虫,使用磷化铝农药熏蒸粮食导致邻居一家4口中毒。经抢救后邻居两个儿子不治身亡。案发后商家被刑拘,但家属被告知最多只能赔偿14万。

(来源:大风新闻)

36岁的严先生从事药材生意,其与35岁的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2岁、小儿子6岁。

严先生隔壁邻居名叫张某,张某经营一家粮食店,两家人共用一个电表。集市赶集时张某就会将粮食拿去集市上卖,平时就在家清洗粮食等工作。

张某发现储存的小麦出现很多害虫后,于是使用大量含有65%成分的磷化铝农药,采用塑料薄膜封堵熏杀区域的方式熏杀害虫。结果却导致气体传入严先生家中,导致其一家4口中毒的严重后果。

严先生一家4口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虽然严先生与妻子被抢救过来了,但其大儿子12岁、小儿子6岁却因中毒太深而导致死亡。

一开始时严先生还以为是食物中毒,但经法医鉴定,两个儿子的体内均检出磷化氢代谢物成分,送检的小儿子的血液中,磷化氢的浓度为0.6l ug/ml。

虽然在警方进往调查前,张某对家中通风功能做了“紧急处理”,但测试结果显示数值还是严重超标。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调查,但检察院认为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并以此批准逮捕张某。目前,检察院已依法起诉张某。

可严先生却从检察院和法院处得知,他们只能拿到共计14万元的赔偿。目前,张某及其家属不仅没有道歉,医药费等也没有进行赔偿。

严先生称,张某50多岁,有犯罪前科。检察院已经认定张某具有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处罚情节。

一、张某的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但有可从轻处罚。

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本法规定应当处3-7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只是想获取杀虫效果,客观上因磷化铝与空气中的水分子发生反应,生成磷化氢气体,并通过二楼储粮区域墙壁内配电盒与墙壁的空隙渗透到隔壁严先生家中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但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情况下,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即张某的法定最高量刑是7年有期徒刑。

二、认罪认罚分三个档次从轻。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分别减少15%、10%、5%以下基准量刑。

比如说,法院确认张某的基准量刑是5年(60个月),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张某就认罪认罪,可减少15%的基准量刑就代表可以减少9个月的刑期。

当然,司法解释规定是15%以下,并非一定是15%。总而言之,越早认罪认罚,可从轻的幅度更大。

注意!有犯罪前科一般要看是否属于累犯。即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刑事犯罪,一般不支持赔付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具体而言,只要是刑事犯罪所造成死亡的,法院只支持赔付丧葬费以及相应的医药费,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法院一般不支持。

也就是说,严先生所述只能赔偿14万元,实际上是两个儿子的丧葬费以及抢救时所产生的医药费而已。

4、张某所销售的粮食如果都是这样防虫的,那么他还有违法事实,应当立案调查并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话,那就应当数罪并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44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_-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不论张某是出于什么目的,他用对人体具有危害性的农药熏蒸粮食,虫是杀掉了,但粮食上必定还有残留物,这属于生产有害食品的行为。

至于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要检测才能确实。总之,构成犯罪那就应当数罪并罚。至少也应行政处罚。

最后,张某作为粮食经营者其应当知道用农药熏蒸粮食的危害性,可其为了一已之利,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顾,并导致悲剧的发生,其行为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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