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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

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

12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郑爽新增一则被执行人公告。

该公告显示,被执行人姓名为郑爽,执行法院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该执行案件立案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案号为(2023)沪0117执10765号,执行标的为9050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该执行信息关联案件为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

此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顾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案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介绍,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即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提供相关策划服务,包括项目落地执行、内容与品牌策划、艺人挑选、项目营销策划等。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双方合作具体细节,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详细约定。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致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截至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2021年8月,郑爽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2月28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主要约定: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五年,约定有授权费金额;合同签订后,如授权内容主要创作人员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导致授权内容无法按约定期限在互联网传播,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2016年2月,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分两笔支付了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2520万元。

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许可某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连续剧及其著作权,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包括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投资方相关投资,截至2020年12月,在已支出的项目费用中,演员劳务费就已占比三分之二,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

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投资人为郑爽2017年11月23日,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经核准注销。

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经审理,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另据九派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年7月,据天眼查App显示,郑爽及其个人独资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公开资料显示,尚晖影视为郑爽主演《绝密者》出品公司。

据风险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及两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约1.28亿元。